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22-03-19 10:1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同级财政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一)》、《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送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一)》
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服务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
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因采购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示;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
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
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
合规定,或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情况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
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
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